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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一建法规必背200点PDF已更新!百度网盘链接!
资料部分内容展示:
考点1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2.部门法(法律部门):
(1)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
(2)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考点4备案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市级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4.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5.地方政府规章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6.市级地方规章报→本级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备案﹔
7.根据授权制定法规应当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考点5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2.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5.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6.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7.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8.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9.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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