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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一条路,人在途中,心随景动,从起点,到尽头,也许快乐,或有时孤独,如果心在远方,只需勇敢前行,梦想自会引路,有多远,走多远,把足迹连成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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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苏洁精讲班知识点部分内容:
【考点】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1)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1)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1)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物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4.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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