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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法规》每日一练(201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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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6 11:50: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关于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第三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B、承揽人不再承担责任
  C、承揽人与第三人按完成工作成果的比例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D、承揽人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在承揽合同中,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参见教材P167。



  2、
  承包商与某材料供应商于2012年3月1日签订了一个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材料供应商在2012年6月1日向承包商交付货物100吨。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标的物价款的5%,该商品属于政府定价商品,其价格变化见下表。如果材料供应商在2012年8月1日才交货,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
  A、上面的事件属于材料供应商违约
  B、材料供应商应该支付违约金4000元
  C、材料供应商应该支付违约金4500元
  D、材料供应商共可收回76000元
  E、材料供应商共可收回85500元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政府定价产品,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供应商应提交货物而获得货币,但供应商违约,本着惩罚他的原则,他获得的货币就应该少,则按就低原则,按800元计,800×100=80000元。再考虑违约金。违约金是80000×5%=4000元,实际收回款项80000-4000=76000。参见教材P172。




  3、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在广东某交易会上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约定卖方甲在一年内分两期向买方乙供应水泥600吨,约定第一期300吨水泥于4月20日在北京验货和收款,但合同中对价款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第二期300吨水泥的供货具体时间没有明确,两期都是货到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第一批水泥的价格,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照(  )的市场价格履行。
  A、2010年3月10日广东
  B、2010年4月20日广东
  C、2010年3月10日北京
  D、2010年4月20日北京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支付价款义务的理解。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本题订立合同时为2010年3月10日,履行地为北京,而不是广东。参见教材P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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