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筑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76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18年一建《法规》每日一练(2017年10月5日)

  [复制链接]

7075

主题

7525

帖子

2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2305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0-6 11:50: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关于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第三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B、承揽人不再承担责任
  C、承揽人与第三人按完成工作成果的比例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D、承揽人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在承揽合同中,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参见教材P167。



  2、
  承包商与某材料供应商于2012年3月1日签订了一个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材料供应商在2012年6月1日向承包商交付货物100吨。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标的物价款的5%,该商品属于政府定价商品,其价格变化见下表。如果材料供应商在2012年8月1日才交货,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
  A、上面的事件属于材料供应商违约
  B、材料供应商应该支付违约金4000元
  C、材料供应商应该支付违约金4500元
  D、材料供应商共可收回76000元
  E、材料供应商共可收回85500元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政府定价产品,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供应商应提交货物而获得货币,但供应商违约,本着惩罚他的原则,他获得的货币就应该少,则按就低原则,按800元计,800×100=80000元。再考虑违约金。违约金是80000×5%=4000元,实际收回款项80000-4000=76000。参见教材P172。




  3、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在广东某交易会上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约定卖方甲在一年内分两期向买方乙供应水泥600吨,约定第一期300吨水泥于4月20日在北京验货和收款,但合同中对价款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第二期300吨水泥的供货具体时间没有明确,两期都是货到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第一批水泥的价格,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照(  )的市场价格履行。
  A、2010年3月10日广东
  B、2010年4月20日广东
  C、2010年3月10日北京
  D、2010年4月20日北京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支付价款义务的理解。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本题订立合同时为2010年3月10日,履行地为北京,而不是广东。参见教材P172。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北筑论坛

GMT+8, 2024-12-23 14:26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本站所有一建课件二建课件造价师课件消防工程师课件监理工程师课件与资料均从各大资源类网站和论坛收集分享。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论坛版主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